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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设置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机构为正厅级,设厅长1人,副厅长4人,监察专员(副厅级)1人。现有编制69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事业13人,纪检2人,工勤7人,内设10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外事处)、经济处、科技文化教育处、宗教一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宗教二处(天主教工作)、宗教三处(基督教、民间信仰工作)、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各处室职能

1、办公室
    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情况综合、建议提案办理、信访、保卫、财务、办公自动化、会务、机关政务协调等项工作;管理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所属单位及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负责厅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2、政策法规处(外事处)
    草拟地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和措施;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阅和审核;承办自治地方逢10周年举办庆祝活动的有关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民族宗教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负责厅机关及省级宗教团体涉外事宜;办理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协同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处理涉外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作中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3、经济处
    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办民族地方扶贫有关事宜;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4、文化教育科技处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和民族教育改革的重大问题,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组织或承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对民族学校的扶持和支援;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和成人教育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协助推动民族地方科技发展。

5、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有关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有关宗教团体办好所属院校;调查研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现状和历史;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6、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有关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办好天主教神学院、基督教培训中心;调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的现状和历史;审查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7、宗教三处
    职能待调整。

8 、人事处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厅机关、所属单位和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等工作。

9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0 、老干部处
    负责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老干部及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离、退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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