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草拟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拟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五、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等事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方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有关事宜;参与河北师范大学民族经济与行政管理系的招生、分配工作。
八、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省属宗教院校,协助做好国家宗教院校有关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三、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四、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